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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自行車 充電規(guī)范來了

福州試行充電設施消防安全導則,從多個方面進行明確

日前,福州市住建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編制的《福州市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消防安全導則(試行)》發(fā)布。

導則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及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建設場所、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電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進行了明確,其適用于福州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中民用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包括預留安裝條件)的消防設計、建設和使用。既有建筑、老舊小區(qū)、城中村以及公共場所建設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可結合既有建筑、老舊小區(qū)、城中村及公共場所改造,參考導則實施消防設計、建設和使用。

關鍵詞:電動自行車

停放充電場所

不應設在住宅樓架空層

關于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導則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及工業(yè)建筑應按規(guī)劃管控要求和實際需求,將配建的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按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消防設計、建設和使用。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應集中布置,充電插座數(shù)量與總非機動車位數(shù)量之比應不小于規(guī)劃配建標準要求,并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適當提高充電插座配建比例。

導則明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獨立設置。當設置在室外時,距民用建筑外墻不應小于3米,距建筑安全出口不應小于6米;當設置在廠區(qū)時,宜設置在廠區(qū)的生活、辦公等非生產區(qū)域,不應與甲、乙類廠房、倉庫貼鄰設置、組合設置或設置在其內部,不應設在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內。與甲類廠房、倉庫以及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間距均不應小于30米。

因場地條件限制等原因,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確需設置在建筑內的,也應滿足有關要求:應設置在建筑首層,并宜靠外墻布置;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應設置在地下首層(含夾層),不應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和新建住宅建筑的架空層;上部建筑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不應影響室內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疏散通道、滅火救援設施的正常使用。

充電設施附近

不應有易燃可燃物品

導則明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附近除電動自行車外,不應有其他明顯增加火災荷載的易燃可燃物品,且所在區(qū)域禁止穿過或設置燃油、燃氣、蒸汽壓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充電設施還應設置專用配電箱,采用專用充電設備,并應具備防過充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以及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jiān)測、高溫報警等功能。

此外,建筑面積大于200平方米或停放電動自行車車位數(shù)超過100輛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應安裝24小時可視監(jiān)視系統(tǒng),其他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安裝可視監(jiān)視系統(tǒng)。

關鍵詞:電動汽車

兩種建筑保護范圍

不應設分散充電設施

關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建設,導則明確,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設置在室外的,不應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設置在建筑內的,不應影響室內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疏散通道、滅火救援設施的正常使用。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設置在供住宅小區(qū)車輛停放的室外地面停車位的,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6米。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甲、乙類廠房、倉庫的架空層。充電設施所在區(qū)域禁止穿過或設置燃油、燃氣、蒸汽壓力管道等易燃可燃易爆管道。此外,歷史建筑、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不應設置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

導則還明確,除規(guī)劃未設置室外機動車位或規(guī)劃設置室外機動車位數(shù)量不滿足快充停車位配建指標要求的項目外,額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不應設在建筑物內;對于獨立建造的停車庫可設置大于7千瓦充電設施。

應按嚴重危險級要求

配置滅火器

導則明確,設置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場所,同一防火分區(qū)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應遵循雙向疏散原則分散布置,不應設置在同一個防火單元內。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層、高層建筑或獨立建造汽車庫內的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設置在其他建筑底層(架空層)的,除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還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若該單、多層建筑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屬于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情形的,且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確有困難的,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tǒng)。

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分散充電設施場所,系統(tǒng)噴水強度宜不低于10L/(min.㎡),保護面積160平方米,每個充電車位上部至少設置2個噴頭,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型噴頭。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所在區(qū)域應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嚴重危險級要求配置滅火器,并宜選用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便于取用的部位,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shù)量不得少于2具,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記者 李錦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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