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guī)范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是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guī)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
二是明確從重情節(jié),重申追訴期限。明確規(guī)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體現罰當其罪。堅持依法懲治,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專門規(guī)定“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四是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訴訟權利。明確對“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上訴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wèi)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
責任編輯:莊婷婷
特別聲明: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請及時與ts@hxnews.com聯(lián)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
- 國防部:民進黨當局買再多武器也帶不來安全2024-06-21
- 《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發(fā)布2024-06-21
- 臺媒稱日本政府制定相關計劃應對所謂“臺灣有事” 國臺辦回應2024-06-12
- 最新臺灣新聞 頻道推薦
-
兩岸大廚拼手藝千名鄉(xiāng)親品鱸魚宴2024-06-21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