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內容進行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建議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強化家庭、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保護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有利于加大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力度。在接下來的修改過程中還應繼續(xù)加以完善,使相關規(guī)定更加具體、更具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依然是與會人員關注的焦點。
杜玉波委員說,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二條作出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誘導其沉迷的內容”規(guī)定,回應了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網絡成癮、網游沉迷等問題,有利于促進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信息分類管理制度的形成。但“可能誘導其沉迷的內容”等相關規(guī)定仍需進一步明確界定標準,使執(zhí)法更具可操作性。
王超英委員說,對于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中“可能誘導其沉迷的內容”的判斷標準,應當有分類指導,或者在后面增加一些具體規(guī)定。網絡產品和服務現在還是一個新業(yè)態(tài),從包容、審慎監(jiān)管和支持發(fā)展的角度來講,不應施加過重義務,否則不利于這一新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
劉修文委員建議,適當調整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游戲功能的表述。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三條對游戲產品分類的標準和技術措施等作了規(guī)定,并規(guī)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但是,該規(guī)定在具體適用時比較難以操作,建議修改為:“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措施,規(guī)范、限制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劉振偉委員說,為確保“網絡保護”專章作出的周密設計能夠落地,建議加強源頭控制,網信管理部門對網絡游戲提供者的準入服務要提高門檻,不能太多、太濫,要少而精,開發(fā)未成年人智力不要通過網絡游戲。對未成年人上網要有一個限制,不能無條件、無時間限制地利用、使用網絡游戲軟件。比如,上學期間和晚上9點或10點之后,游戲軟件就無法使用,從技術上加強控制管理。
與此同時,一些委員提出,要加大對未成年人相關權利的保護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曹鴻鳴委員說,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隱私應該有最周全的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非法刪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對此,建議增加與該條禁止行為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進一步加大保護力度。
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的個人信息涉及私密內容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此,呂薇委員建議,將規(guī)定修改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隱私信息,并可能影響他人身心健康的,應及時提示,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從而與民法典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
殷一璀委員說,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全國各地各級學校廣泛地開設線上課程,全國中小學生居家接受網課教育,讓疫情期間學校教育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發(fā)揮。在這期間,很多公司都開發(fā)了網課App,但其中也有不少問題,有的還在其中植入了各種廣告,有的存在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對此應當加強監(jiān)管。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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