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在前頭: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xiàn)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fā)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yè)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7月16日中午1點多,住在廣西南寧市中海雍翠峰小區(qū)的吳先生突然聽到從自家陽臺方向傳來了東西墜落的聲音,循聲一看,原來是一對啞鈴從天而降,一個砸壞了自己露臺上地磚,另一個則彈到了隔壁鄰居家,這可把他嚇得不輕。
在電話采訪中小區(qū)業(yè)主吳先生告訴記者,“正好那個露臺下面是我們那棟樓的一個進出入口,如果當時是有人在那進出的話,很容易砸到人啞鈴的重量是在2磅左右。”
生氣歸生氣,但吳先生覺得,這事可能就像往常一樣不了了之,但沒想到當晚7點多,住在他家樓上24樓的鄰居就在他們的業(yè)主群里主動承擔了責任,他說,啞鈴是他兒子扔下去的,他已經狠狠教訓過孩子。
責任編輯: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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