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生瑞資料圖
供述一
請情夫幫人“批煤”收百萬
劉生瑞:你高興就好
深讀記者獲悉,趙某供述,她和劉生瑞是情人關系。
2010年冬天,她經(jīng)過劉生瑞的介紹認識了楊某,后在楊某開的保健品店里打工。
2010年底時,楊某想做煤炭生意,讓她找時任山西焦煤集團銷售公司經(jīng)理的劉生瑞幫忙,許諾給她一半利潤作為好處費。
她和劉生瑞說了這個事,劉同意幫忙。三人見面談妥后,楊某說把好處費給劉生瑞和她。劉生瑞對楊某說,把好處費都給趙某就行。
楊某走后,劉生瑞對趙某說,“楊某給的好處費本不是給你的,我讓楊某把錢全給你,只要你高興就行。”
趙某說,劉生瑞幫楊某做成了湖北孝感龍人緣公司、浙江溫嶺誠泰公司、上海金能公司三家公司的煤炭生意。楊某為了感謝她和劉生瑞,給了她10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
趙某表示,楊某給她好處費她都告訴過劉生瑞,劉讓她把錢收好。
收到了100萬元之后,她給老家父母買房子花了30萬,借給汪某30萬,自己花銷每年20萬左右,還有幾萬元填補家用了。
劉生瑞稱,他和趙某于2008年底認識,后來發(fā)展成情人關系。他認識楊某后,又介紹趙某和楊某認識。
2011年,劉生瑞調到山西焦煤集團銷售公司當經(jīng)理,有一次趙某和他說楊某想做煤炭生意,讓他幫忙,他同意了并做成了這件事。楊某通過他一共介紹了三家公司在山西焦煤集團買煤,分別與上海金能燃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收貨方為山東棗莊泉興公司;與浙江溫嶺誠泰貿(mào)易公司簽訂合同,收貨方為浙江溫嶺誠泰貿(mào)易公司;與湖北孝感龍人緣商貿(mào)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收貨方為河南新鄉(xiāng)豫新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
劉生瑞表示,楊某曾和他說過要給他和趙某好處費,他讓楊某把好處費都給了趙某,楊某一共給了趙某100多萬元。
供述二
幫人中標煤礦鍋爐項目
收5萬元好處費
據(jù)深讀記者了解,趙某供述稱,2011年的一天,她的朋友彭某找她幫忙,說想中標山西焦煤集團呂梁山公司的龐龐塔煤礦的鍋爐項目,讓她幫忙找劉生瑞打招呼。
趙某告訴劉生瑞后,劉生瑞出面辦成了這件事。事情辦完后,彭某給了趙某5萬元的好處費。
證人彭某則稱,2011年10月,南京奧能鍋爐有限公司銷售部經(jīng)理馮某給其打電話,說想做霍州煤電龐龐塔煤礦的鍋爐項目,讓共幫忙。
彭某聯(lián)系了朋友柏某,柏某給趙某打電話讓趙某找劉生瑞幫忙。此后,彭某通過劉生瑞的幫忙,做成了這個事。幾個月后,為了感謝趙某,彭某給了趙某5萬元的好處費。
劉生瑞稱,2011年10月,趙某給他打電話,說一個叫彭某的朋友想給霍州煤電呂梁山公司下屬的龐龐塔煤礦做鍋爐工程,讓他幫忙打招呼,于是他給呂梁山公司董事長張某打了電話,讓張某幫忙。之后,他告訴趙某讓彭某直接找張某,具體辦的如何,他沒再過問。到了2012年,趙某告訴他彭某給了5萬元的好處費。
請托人
自己掙了229萬
給她100萬好處費
證人楊某稱和劉生瑞于2006年認識。
2010年,劉生瑞介紹楊某和趙某介紹,并讓趙某到楊某店里工作。
有一次,楊某和趙某說想做煤炭生意,讓趙某找劉生瑞幫忙。楊某與劉生瑞見面后,定了三家公司。劉生瑞給這三家公司批了煤,這三家公司楊某都有抽成。楊某沒和這三家公司直接聯(lián)系,而是和孫某、李某甲聯(lián)系,李某甲聯(lián)系的山東棗莊公司,剩下的兩家是孫某聯(lián)系的,抽點分成的利潤,前期是孫某和李某甲給的,后期的下水煤是由浙江溫嶺誠泰公司的顏總給的。
楊某說掙錢以后,給了趙某99.3萬元好處費,想給劉生瑞好處費,劉生瑞沒有要,讓把錢都給趙某。
那么在這筆生意中,楊某到底掙了多少錢呢?證據(jù)顯示,三家公司一共給了楊某229萬余元。
庭審
被告人認罪
辯護人對受賄指控有異議
在法庭上,趙某認罪。她的辯護人表示,對第一起指控認定為受賄罪有異議,第一起也應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本案中,煤炭生意是楊某找趙某提出的,沒有給劉生瑞任何好處費,劉本人沒有主觀故意,劉生瑞和趙某沒有事前通謀的故意。
對此法院查明,楊某是與劉生瑞和被告人趙某三方共同商議作煤炭生意的,商議的時候三方均在場,好處費三方均知道。楊某與劉生瑞明確說過要給好處費,劉明確表示好處費歸趙某,楊某在趙某之前就認識劉生瑞,有直接向劉行賄行賄的主觀故意。楊某請趙某幫忙,實際上是向二人共同行賄,且被告人趙某收到楊某給的好處費后,都會告訴劉生瑞,劉生瑞和被告人趙某有受賄犯罪的共同故意。故辯護人的關于指控的被告人趙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實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
揭發(fā)情夫有功
女子從輕處罰
深讀記者了解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伙同劉生瑞,利用劉生瑞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趙某作為與劉生瑞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劉生瑞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被告人趙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趙某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
被告人趙某主動揭發(fā)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劉生瑞涉嫌受賄的其他犯罪事實,對偵破劉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系立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4年1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40萬元。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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