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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每個月都能“躺著賺錢”?遇到這種“好事”,千萬別心動!

去年4月,王某向閩侯男子張某提出以800元的價錢向其購買一套銀行卡、U盾、電話卡,且每月再給張某1000元。張某答應了。

張某的銀行卡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經查,該銀行卡的涉案金額高達1600余萬元。張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閩侯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案例點睛

刑法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guī)定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高小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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