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鄉(xiāng)村醫(yī)生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閩侯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jīng)查,張某是閩侯某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所鄉(xiāng)村醫(yī)生,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明知某口服液系列入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且林某系濫用該“咳嗽藥水”成癮人員,仍向其販賣該藥品90余次,涉案金額共計3萬余元,獲利2萬余元。
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定,張某違反國家對管制藥品的管理制度,違規(guī)向吸食人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程慧 焦莉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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