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7月22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葉欣童)20日,由永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某、胡某、林某等12人涉惡案一審宣判,永泰縣法院采納永泰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認定主犯宋某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4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其余11名被告人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的刑期。該案包括宋某在內(nèi)12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據(jù)了解,2011年至2016年期間,宋某、胡某、林某等團伙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為賭博提供場所,并雇傭團伙成員在賭場內(nèi)收“碼錢”、放高利貸等,從中“抽水”牟利。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多次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去年,永泰縣公安機關(guān)對此案立案偵查后,縣檢察機關(guān)立即啟動了提前介入程序。而后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縣檢察院善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合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分化瓦解個別不認罪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除主犯宋某外,其余11人認罪認罰。
本月15日,該案在永泰縣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永泰縣檢察院檢察長鄭小波以第一公訴人身份,帶領(lǐng)辦案團隊出庭支持公訴。在大量的證據(jù)面前,主犯宋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至此,全案12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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