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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二條把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納入黨委和政府督查督辦重要內容,一并進行督促檢查,督查結果及時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

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政府對下級黨政領導干部和本級黨委工作機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機構領導班子成員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每年開展督查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的安全生產巡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措施落實。將巡查結果作為對被巡查地區(qū)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建立完善各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價,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區(qū)黨政領導干部履職評定掛鉤。各級安辦應當及時將考核結果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

建立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市、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政府領導干部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黨委和政府其他領導干部每年向本級黨委報告上一年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第十五條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情況公開制度。每年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者通報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果。

在對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應當依據職責清單考核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情況,并將其作為確定考核結果的重要參考。

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年度考核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情況列入述職內容。

市級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范圍內發(fā)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在年度民主生活會上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黨委組織部門在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用考察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并將責任落實考核情況作為重要參考。

有關部門在推薦、評選黨政領導干部作為獎勵人選時,應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

第四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專項重要工作、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以精神激勵為主,并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十八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中成績優(yōu)秀地區(qū)的黨政領導干部,上級黨委和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記功或者嘉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問責:

(一)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guī)定職責不到位的;

(二)阻撓、干涉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或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

(三)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四)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五)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二十條對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情形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通報、誡勉、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或者處分等方式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一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因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被追究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在相關規(guī)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yōu)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者重用任職。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不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擴大,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在事故救援中擅離職守的;(三)不配合事故調查的;

(四)遲報、漏報、謊報導致事故擴大的,事故擴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第二十三條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損失或者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一)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搶救的;(二)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職責、堅守崗位的;(三)組織事故救援科學有效的;

(四)主動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主動提供證據、線索和輿情動態(tài)的;

(五)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引發(fā)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災害,或者主動化解已發(fā)或者可能引發(fā)的輿情影響和群體性事件的。

第二十四條對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已經全面履行了本實施細則第二章所規(guī)定職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關職責,并全面落實了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且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是否已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格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實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根據崗位職責、履職情況、履職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存在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情形應當問責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別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qū)市黨委和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qū)黨工委和管委會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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