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有媒體從知情人處獲悉,李亞鵬欠債4000萬案將于11月5日在朝陽區(qū)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開庭重審。
據華夏時報,此案要追溯到2012年。根據一審判決,2012年1月9日,泰和友聯與李亞鵬持股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雪山公司”)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
合作方式為資金合作和項目管理合作,泰和友聯為雪山公司注資6000萬元,獲得其10%的股份。項目開發(fā)期為3年,雙方約定,3年期滿無論項目是否完成,由泰和友聯先行收回4000萬元的固定權益收益。隨后,泰和友聯在2012年1月至7月間分4次匯完了這筆錢。
2015年,李亞鵬將其所持雪山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給陽光100。李亞鵬、李亞煒和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書公司”)向泰和友聯出具《承諾函》,承諾當年支付完成4000萬元,并以李亞鵬和中書公司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權為擔保。
但之后泰和友聯多次催款一直未給付,進而一紙訴狀將李亞鵬、李亞煒和中書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他們支付欠款4000萬元和利息,并承擔保全、公告和訴訟等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李亞鵬、李亞煒向原告支付4000萬元欠款和利息,并支付公告費。李亞鵬、李亞煒兄弟二人對結果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當年3月23日,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作出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李亞煒等與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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