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臺灣中天新聞臺(中天)移師網絡平臺,繼續(xù)行使第四權,善盡媒體監(jiān)督當局責任之際,“行政院”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悄悄舉起另一把打壓言論自由的利劍。
據報道,外傳NCC重啟研擬“網際網絡視聽服務管理法”(網管法)草案,規(guī)定“一定經營規(guī)模以上之網際網絡視聽業(yè)者”應辦理登記,且不得提供非法業(yè)者或其代理人所需之設備或服務,對于境外未取得許可的服務內容,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予以攔阻或為必要之處置,不得有“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NCC企圖更進一步限制新聞自由,令人不寒而栗。
審視網管法內容,首要重點在于“國家安全”,但標準由主管機關自由心證,令人聯想起NCC對中天的審查,可說是“白色恐怖二.○”。對民進黨來說,“國家安全”這頂大帽子何其好用!把反對立場的媒體一律扣上紅帽子,現在又要對網絡媒體進行“國家安全”審查,那豈不是為“白色恐怖三.○”取得合法依據?
過去民進黨以追求自由的姿態(tài)示人,掩飾其真正的本性,那就是“終極臺獨”。凡是妨礙這個目標的因素,都必須徹底排除?,F在透過關中天,達到媒體寒蟬效應,接下來就是藉由“打假新聞”名義,或是以維護民眾視聽權利等理由,控管任何形式的媒體,達成實質“一言堂”。
因民進黨把民主自由喊得震天價響,致使外界誤以為他們是在為核心信仰奮戰(zhàn),其實民主自由對他們而言,只是一種“工具”。若媒體經營者誤以為言論自由權利是天經地義,是被民進黨遵循不渝的,完全是美麗的誤會。
從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天假處分抗告的理由來看,代表司法權放棄制衡行政權,認同當局居于管理地位、擁有媒體的生殺大權,尤其無知地認定衛(wèi)星新聞臺為“公共財產”,所以當局有權監(jiān)督,更是違背了媒體實務。
正如NCC前主委蘇蘅所說:“中天不準換照案,不但顯示NCC沒有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基本素養(yǎng);對媒體監(jiān)督當局發(fā)揮民主功能,更只有破壞性的影響。”她直指此案象征“政治公權力打壓新聞自由的黑暗時代”,顯示民進黨濫用權力到了極致!
對臺灣當局而言,“國家安全”是塊遮羞布,透過把競爭對手抹紅,就能將其排除言論自由的保障。民主自由對民進黨而言,是用來招攬支持者、包裝政治斗爭;言論自由充其量是“口頭禪”,完全沒有價值內涵,“抗中求獨”才是最首要。否則關中天后,寒蟬效應已經達成,為何還要制定彌天蓋地的網管法?因為整治反對“抗中求獨”的言論,絕不能有漏網之魚。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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