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平安哈爾濱微信公號,在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中,哈爾濱市公安局堅持刀刃向內(nèi),嚴字當頭,堅決清除隊伍中的害群之馬,從嚴查處了19名違紀違法公安民警。
1、崔義,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技術(shù)偵察支隊支隊長,正處級。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非法收受干警賄賂,涉嫌受賄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2、修永財,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正處級。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投資經(jīng)商辦企業(yè),違反工作紀律,違反生活紀律,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3、李浴非,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大隊長,正處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涉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徇私枉法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4、劉永軍,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副處級領(lǐng)導(dǎo)干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涉嫌行賄罪,數(shù)額較大,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5、張培福,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副處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涉嫌行賄罪,數(shù)額較大,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6、范立東,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所長,副處級。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涉嫌濫用職權(quán)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7、于志強,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治安大隊民警,調(diào)研員。于志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洗浴場所組織賣淫,采取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等暴力手段,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8、邵壯,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偵二大隊四中隊中隊長,正科級。涉嫌敲詐勒索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9、魏鑫,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副所長,二級警長。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0、楊文忠,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工農(nóng)派出所民警,一級警長。涉嫌濫用職權(quán)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1、劉冬,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監(jiān)管支隊第一看守所民警,二級警長。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12、劉彥鐵,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民警,二級警長。劉彥鐵濫用職權(quán),為黑社會犯罪團伙主要成員訂立攻守同盟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3、何亞財,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民警,三級警長。涉嫌尋釁滋事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4、宋勇,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顧?quán)l(xiāng)大隊民警,一級警員。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利用職務(wù)之便,超越職權(quán)違規(guī)為他人辦理非現(xiàn)場處罰不計分業(yè)務(wù),犯濫用職權(quán)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5、王甲,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利民派出所所長,正科級。王甲在辦理涉黑團伙妨害公務(wù)案件中,不認真履行職責(zé),犯玩忽職守罪,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6、陳慶偉,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正科級。陳慶偉在處理涉黑團伙賭博案中,犯濫用職權(quán)罪,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7、張鵬,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腰堡派出所所長,正科級。工作中違反規(guī)定辦理案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犯玩忽職守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8、何連海,男,中共黨員,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利民派出所副所長,副科級。不依法履行職責(zé),犯玩忽職守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19、鮑培明,男,原哈爾濱市公安局呼蘭分局看守所民警,二級警長。醉酒駕車,造成對方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犯危險駕駛罪,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guān)。
哈爾濱市公安局將持續(xù)深入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進一步推進全面從嚴管黨治警,對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做到動真碰硬,有案必查,決不姑息,以鐵的紀律打造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公安鐵軍。
責(zé)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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