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手機報4月22日訊(記者 劉瑞強)今天下午,樂山市犍為縣法院針對當?shù)?ldquo;古今天下”火鍋店使用“地溝油”熬制火鍋底料并銷售給廣大消費者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店主雷某及兩名員工分別獲刑3至7年,并處罰金。該店還被判處支付十倍于銷售金額的公益賠償金447萬余元。
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自開業(yè)以來,生意火爆,成為“網紅”火鍋店。
然而,為了攫取暴利,業(yè)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溝油”,加工后再次銷售給客人食用。
2019年1月,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獲該店,當場搗毀制作“地溝油”的窩點,現(xiàn)場收繳大量含“地溝油”的火鍋底料。
經審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間,該店生產、銷售含有“地溝油”鍋底總計14142鍋,銷售金額為447824元,超過萬名消費者食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火鍋店主用地溝油被判7年賠447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廢棄油脂加料熬制火鍋底油銷售給顧客食用,生產銷售時間長、數(shù)量大,屬于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物質,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扣押在案違禁品,予以沒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被告人李某乙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七、被告犍為縣古今天下火鍋店的經營者雷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金4478240元,上繳國庫。
火鍋店主用地溝油被判7年賠447萬
受當前疫情影響,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過法院遠程審理系統(tǒng)在線接受審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審。
該案也是樂山市首例“地溝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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