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定陶縣政法委原書記、定陶縣原副縣長、定陶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東明縣原政協(xié)黨組成員盧慶林,借幫企業(yè)承攬工程、開發(fā)土地受賄190萬;不僅如此,他還利用職權通過他人給仨子女辦假身份證、偽造人事檔案,進而安排3人進了3家單位的“事業(yè)編”,3人在未實際工作的情況下,7年吃空餉共計28.7萬元。
記者今日獲悉,山東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盧慶林構成詐騙罪有誤,認定其幫子女吃空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并對此項判決作出改判。
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5萬元。
案情
被舉報為兩公司謀利
貪官落馬交代幫子女吃空餉
盧慶林個人資料
記者了解到,現(xiàn)年63歲的盧慶林是山東省東明縣人,大專文化,曾任職定陶縣委政法委書記、定陶縣副縣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東明縣政協(xié)黨組成員。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記者了解,盧慶林落馬緣于舉報。
2013年7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東明縣政協(xié)副主席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政府副縣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總經理鹿某巨額賄賂,為兩人謀取利益。此后,盧慶林歸案。
記者從盧慶林的判決書中看到,山東菏澤市定陶區(qū)檢察院指控盧慶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盧慶林的罪名是受賄罪和詐騙罪。
法院審理認為,盧慶林構成受賄罪。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兼任定陶縣北苑小區(qū)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提供幫助,向秦某索要30萬元;他還于2008年1月至4月,為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在土地證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及將土地轉讓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等提供幫助,并兩次截留該公司160萬元,合計受賄金額190萬元。
法院認定盧慶林的第二個罪名是詐騙罪。法院查明,盧慶林在擔任東明縣政協(xié)黨組成員期間,采取偽造子女人事檔案的手段,于2006年4月至2013年8月,以子女盧某、盧某甲、盧某乙的名義騙領國家工資款28.7萬元。
2013年8月24日,盧慶林在被羈押期間,供述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偽造子女檔案材料,為三人分別安排工作的事實經過。
一審判決
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
判9年罰60萬
一審法院認為,盧慶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聯(lián)系定陶縣供電局并參與該局評議工作的職務便利,在秦某承建定陶縣供電局培訓中心及家屬院的項目中,向秦某索要30萬元。
盧慶林利用其擔任東明縣政協(xié)黨組成員及定陶縣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委常委、定陶縣副縣長的影響力,對時任定陶縣縣委常委、定陶縣副縣長、分管城建工作的李某施加影響,安排李某過問鹿某所在的銀鹿公司工業(yè)用地轉換為商業(yè)用地事宜。為此,盧慶林從中截留160萬元,其行為應以受賄論處。以上款合計190萬元。
檢方指控盧慶林截留175萬元中的15萬元構成受賄不當,予以更正。
法院認定,盧慶林通過偽造子女檔案,騙取東明縣有關領導的同意,在子女不可能與有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騙領工資款28.7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指控該行為構成貪污罪不當,予以更正。
盧慶林主動向司法機關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對盧慶林所犯詐騙罪行可從輕處罰。盧慶林在偵查階段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盧慶林犯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不當,不予采信。
據(jù)此,菏澤市定陶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60萬元。依法追繳盧慶林受賄犯罪所得款190萬元、詐騙所得款28.7萬元,共計218萬余元,上繳國庫。
二審改判
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
改判7年罰金75萬
一審宣判后,盧慶林以其不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慶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萬元;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請托人索要1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盧慶林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盧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判認定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盧慶林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盧慶林的親屬代為退出大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盧慶林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其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盧慶林一人犯有數(shù)罪,依法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據(jù)此,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中第一項,即盧慶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撤銷一審判決中對盧慶林犯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改判盧慶林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5萬元。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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