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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對購票者來說,無論通過個人還是網絡平臺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么,為何個人以違法甚至犯罪論處,而網絡平臺卻幾乎沒作違法處理?對此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有明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

每逢春節(jié)臨近,網絡搶票都會成為很多人的頭等大事。記者 李曉磊/攝

每逢春節(jié)臨近,網絡搶票都會成為很多人的頭等大事。記者 李曉磊/攝

記者|李曉磊

導致江西青年劉金福被刑拘的,是他倒賣了大量火車票。

2017年,原本想回鄉(xiāng)創(chuàng)業(yè)的他,看到第三方購票平臺能替人搶票,便在老家做起這門生意,但其不具備訂票營業(yè)資格。

于是,劉金福利用搶票軟件,在12306網站上訂購火車票,以每張50到200元的加價倒賣給購票人,非法獲利31萬余元,涉案火車票票面額123萬多元。

也就是說,劉金福利用網絡當了“黃牛”,直到兩年后案發(fā)、落網。

劉金福很委屈。他說:“我也不知道網絡代搶是否屬于倒賣火車票,但是我覺得大公司也在做,因為用戶可以找我搶,也可以找第三方平臺搶,我并沒有強迫他們的行為。”

事實上,對購票者來說,無論通過個人還是平臺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么,為何個人常遭司法對待,平臺卻幾乎沒作犯罪處理呢?

為盈利,江西男子搶票3700多張

誰也沒想到,劉金福的案件會“震動”行業(yè),連中央電視臺都予以關注。

2017年7月,劉金福以1500至4500元不等的價格在網上購買搶票軟件,以30元/萬個的價格購買“打碼”,以2740元的價格購買了12306網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用于在12306網站上進行搶票操作。

此外,劉金福還購買了兩部手機,用于接單和打廣告。搶票成功后,他根據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傭金。

利用這種手段,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后倒賣火車票3749張。據介紹,他代購時,首先必須獲得其他旅客身份信息,之后再登錄他人12306,以一名普通旅客身份去和其他人展開刷屏競爭,最終買到車票。

2019年9月10日,劉金福的案件在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開庭。法院認定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

不服判決的劉金福上訴,兩名律師做無罪辯護。理由是,劉金福收取的是服務費,不是對車票的加價,且沒控制票源。

在律師看來,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劉金福利用軟件代理客戶購票,系民事代理法律行為,車票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委托人,沒有發(fā)生轉移,不存在倒賣行為和倒賣可能,不構成倒賣車票罪。

爭議之下,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

從一審到二審,劉金福對事實部分認定沒有異議。但對在實名制購票的背景下,自己的行為到底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存在不同意見。

劉金福觀點是,如果自己違法,“那攜程等第三方平臺的搶票軟件也涉嫌違法”。

檢方認為:“賣才是本案的實際行為,其核心就是高價變相加價。”

庭審時,檢方舉例說,劉金福在2019年春節(jié)期間,將9元一張的車票加價120元售賣給他人。所以,他們要求維持原判。

劉金福的律師解釋說,他自始至終沒取得火車票所有權,不符合先買后賣的倒賣火車票含義。另一個焦點是,劉金福使用搶票軟件的行為,是否對國家對鐵路火車票銷售管理秩序帶來侵害,以及具備社會危害性。

對此,檢方覺得,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多賬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增加了12306網站負擔。

“與傳統(tǒng)黃牛相比,盡管借助工具、倒賣手段不同,兩者在倒賣火車票的動機和目的上沒有差別,且因為使用了網絡技術手段,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檢方說。

面對攜程等第三方平臺的購票行為是否構罪,檢方稱與劉金福行為入罪沒有關聯。需要指出,劉金福還實名舉報了攜程網、飛豬網、高鐵管家等搶票軟件,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

比手動更快的刷票軟件

眼下,劉金福的二審判決還沒結果,但同類案件有不少入刑先例。

1989年出生的孫長龍,家住黑龍江省富??h,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原因也是倒賣車票。記者獲悉,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6日間,孫長龍先通過QQ群購買“吾易購票”互聯網搶票軟件及中國鐵路12306互聯網購票賬號。

然后通過建立微信群、發(fā)朋友圈等方式發(fā)布出售鐵路客運車票信息,并利用微信以每張車票加價50元至150元不等價格,向不特定旅客加價出售鐵路客運車票88張,票面數額人民幣33625.5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8744元。

2019年,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判處孫長龍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眾多網絡倒票案例中,有個關鍵問題是,火車票代售的資質問題。一長期從事正規(guī)代售業(yè)務的人士透露了其中門路。

首先,代售點的設立地點須符合鐵路的統(tǒng)一規(guī)劃,所設地點要有一定的客流量;其次,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要有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國家規(guī)定的文件;再次,還應有固定的營業(yè)場所,以及安全、消防設施齊全。

最重要的一點是,售票員要熟悉鐵路客運規(guī)章和鐵路售票業(yè)務及計算機操作知識,經過鐵路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

“火車票代售不是誰都可以申請的,一定要有企業(yè)背景,不然出了事找誰去?”這位業(yè)內人士表示,“單純代理是賺不來大錢的”。

因為代售車票的利潤,就是每張5元手續(xù)費,即便過節(jié)也不能隨便漲價,多收錢就意味著違法,輕者取消代理資格,重者要受行政處罰。

隨著網絡訂票火爆后,線下火車票代售市場出現嚴重緊縮。但是,重要時段車票,在網絡上也是一票難求。所以,各種網絡搶票軟件應運而生。

據不完全統(tǒng)計,市面上已經有近60款軟件都號稱可以搶票,他們打著“服務用戶”的旗號,干的依舊是收錢搶票的黃牛勾當,且并不比劉金福收取的費用低。

以某知名平臺為例,用其搶票時,軟件會以每個10元-20元的加速包、加油包等形式收取費用,且該加速包可無限疊加,有很多旅客往往會購買上百元的加速包進行搶票。

那么,搶票軟件運行的原理是什么樣的?據悉,這種軟件可通過不斷變換IP地址、減少訪問流量或多線程訪問等技術手段,以繞過12306網站的各項技術檢測。

同時,此類軟件通過運行腳本不斷訪問服務器進行排隊,以實現擬人工操作。在擬人工登錄階段,其實現驗證碼的破譯、登錄并完成購票。

由于12306網站存在一號一票的限制,因此,有償搶票服務平臺通??蓪崿F多號并行搶票。這一系列行為,大大加速了登錄、點擊頻率。

例如,在搶退票時,個人在網站上點擊的頻率是1次/秒,而搶票軟件的點擊頻率是200次/秒,在余票不足、搶退票的時候,人工操作會被搶票軟件剝奪購票機會。

工信部互動媒體產業(yè)聯盟副秘書長楊崑表示,搶票軟件可以不停地刷新12306服務器,速度比用戶手動刷新更快。

面對搶票軟件的花樣,有專家提醒,雖然理論上搶票軟件比人工刷新更快,但12306已經屏蔽了許多搶票端口并推出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也就是,當沒有余票時,12306會在車次列表中出現“候補”的字樣。

這一新功能上線后,像劉金福這樣的網上搶票生意,將基本被堵死。

網絡訂票的罪與非罪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實名制網絡購票后出現的有償代購車票行為,能不能認定為倒賣車票罪,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論。還有一起案件特別典型。

前幾年,鐵路部門剛實行網絡實名制購票后,由于多數外來務工人員沒有電腦或不會上網,無法在網上訂到火車票。唐某和弟弟商量后萌發(fā)了通過幫人網絡訂票收取手續(xù)費賺錢的主意。

后來,唐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在12306注冊了自己的賬號。同時在淘寶網店和實體店對其“服務”進行宣傳。據鐵路公安調查發(fā)現,唐某三兄弟通過互聯網大量訂票。訂票成功后,以每張加價10元至30元不等向旅客收取服務費。

案發(fā)時,三兄弟共網上訂購火車票274張,涉案累計票面金額達6萬余元。此行為雖涉及違法,但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外來務工人員。

有關倒賣車票罪,可追溯至1997年。這一年,刑法首次規(guī)定了該罪名。刑法第227條2款規(guī)定,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227條第2款“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理解為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

隨著社會不斷進步,2012年1月1日起,火車票實名售票制正式在全國各車站推廣實行。同時,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網絡實名制購票,即旅客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通過互聯網購買火車票。

該制度的出臺,極大方便了旅客出行,得到社會各界一致好評。但是,一些社會人員應部分旅客要求,通過網絡利用旅客提供的身份證等信息,幫助旅客網上訂票,然后從中收取數額不等的好處費或服務費。

之后,這種行為開始出現司法爭議。最典型的是,2013年1月,佛山一對剛結婚的小夫妻,因幫助不會上網訂票的農民工訂火車票,并收取10元手續(xù)費,當地警方以涉嫌倒賣車票罪將其刑拘。

此后幾年,類似案件多發(fā)后,很多人開始意識到,在網絡代購火車票時,司法部門僅因增加了“有償性”便成為犯罪行為,過于苛刻。

所以,不少專家稱,如果侵犯了旅客自由購票選擇權的有償代購才成立犯罪;倒賣車票行為無需以“先買后賣”為前提,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販賣即可。另外,應當將有償代購車票服務分為勞務服務型、機會壟斷型,其危害性不同,處理不同。

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有明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不僅如此,隨著購票方式發(fā)生變化、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的實行,以及由此產生的多種多樣的搶票手段,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完全適應,因此要適當做出調整。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12306技術部主任單杏花表示,由于搶票軟件的使用會降低其他手動查詢用戶的速度,進而導致系統(tǒng)延遲,為了保障用戶權益,他們已經屏蔽了多個搶票軟件的渠道。原標題:“倒賣”還是“代購”?爭議中的有償網絡搶票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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