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12人販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案一審宣判。
近日,晉中市公安局發(fā)布通告,打掉了一涉黑團伙,10余人被捕。
5月31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喜娥等12人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本案是由公安部督辦,近幾年來我省偵破的最大一起跨省拐賣兒童犯罪案件。本案參與犯罪的被告人人數多、犯罪行為跨度時間長、涉案兒童數量多、犯罪行為隱蔽。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嚴重侵害被販賣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也引發(fā)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同時導致了兒童賣出地和兒童買入地販賣兒童違法犯罪行為的泛濫和猖獗,嚴重的侵蝕了應有的社會倫理道德和民俗風尚,產生了極壞的社會效應。
經審理查明
2015年開始,忻州代縣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母女二人及一些家庭成員為謀取非法利益,開始通過各種途徑收買數量眾多的嬰兒,并通過山東籍被告人王傳賓、李秀山、徐慶全等人將嬰兒送往山東進行販賣。山東籍被告人徐慶全、燕少付、陳廣州明知是販賣的兒童仍自己收買或者幫助親屬收買用于收養(yǎng)。2017年6月27日,劉利萍、徐慶全攜帶一男嬰去往山東販賣途徑陽泉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一審認為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1、22、23、28、29條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王傳賓、徐慶全、李秀山、趙掌枝、史紅雷、劉懷崗、劉利英、李秀平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數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徐慶全、燕少付、陳廣州明知系販賣的兒童而予以收買,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根據本案的拐賣兒童的數量,結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喜娥、劉利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王傳賓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同時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
山西打掉一涉黑團伙
2019年4月25日,晉中市公安局發(fā)布通告,向社會公開征集以祝利安等人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線索,敦促涉案人員主動投案自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該組織主要成員祝利安、祝利新、何林昱(何六子)、何翠娥、曹天清(曹小清)、田玉保、李天祥、李海龍等十余人均已被執(zhí)行逮捕。為了徹底查清該組織違法犯罪事實,現(xiàn)通告如下:
一、凡涉嫌實施與該組織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違法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免除處罰。拒不投案自首,繼續(xù)潛逃或者繼續(xù)實施違法犯罪危害社會的,公安機關將堅決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并依法嚴懲。
二、凡知悉違法犯罪情況、信息的公民,應當主動檢舉揭發(fā)。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f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對其個人信息予以保密,并視情予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獎勵。對威脅、報復檢舉揭發(fā)人及其親屬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三、凡為嫌疑人通風報信,幫助嫌疑人偽造、毀滅證據,為嫌疑人提供隱匿場所、交通工具,資助財物或提供其他條件的,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凡與該組織或組織成員有經濟往來的人員,應當盡快主動向公安機關如實說明資金往來情況。對隱瞞事實,包庇、袒護、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涉及違法犯罪的合法交易,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有關經濟往來人員的信息及安全。
五、舉報方式
來人舉報:專案組駐地靈石縣馬和鄉(xiāng)京順酒店(原益壽源度假村)
電話舉報:
左警官18935453303
馬警官18935454723
來信舉報:平遙縣柳根西街99號掃黑辦收
郵箱舉報:pyxshcebgs@ 163.com
特此通告
晉中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9日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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