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一判決書現317處筆誤背后:新證據曝光 最高檢受理抗訴申請
■本報記者 宋婕 葉青 北京報道
自2013年審理至今的一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產生了一份有317處筆誤的判決書。
上世紀90年代長沙金霞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霞公司”)和長沙市交通運輸局(下稱“交通局”)陸續(xù)簽訂3份協(xié)議,約定金霞公司將位于長沙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金霞小區(qū)內43000平方米(折合60多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交通局。后續(xù)出現種種事端,導致涉案土地的使用權證仍然在金霞公司手中。
就對方是否按照協(xié)議內容履約,協(xié)議是否應該解除,土地使用權應該歸誰所有等幾個焦點問題,雙方自2013年起對簿公堂。案件歷經起訴、反訴、一審、二審、再審等程序。目前金霞公司提出新的證據,證明交通局在原審中提供偽證,并向最高檢申請檢察監(jiān)督。2017年8月最高檢受理了抗訴申請。
協(xié)議是否有效
這起糾紛案要回溯至1996年。
當年12月31日,金霞公司與交通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金霞公司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交通局。當時協(xié)議寫明,轉讓地塊將開發(fā)建設成為長沙汽車北站和長沙公路主樞紐指揮中心以及其他經政府批準的項目。
按照協(xié)議,土地轉讓金為500萬元。雙方在協(xié)議上簽字當天,交通局應先向金霞公司支付200萬元定金,再由金霞公司在90天內發(fā)給其《國有土地使用證》。
同一天,雙方還簽訂了《土地使用轉讓補充協(xié)議》,約定交通局在先期支付200萬定金之后,金霞公司交付涉案土地的平面圖,交通局再支付剩余300萬。協(xié)議還約定,交通局要為金霞公司在指定位置、指定時間修建一條0.8千米長、14米寬的水泥道路。
1999年12月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交通局應在當年預付500萬征地補償款給金霞公司。
這3份協(xié)議是日后這場曠日持久的糾紛中不變的焦點。
交通局如約支付了500萬元。2001年,長沙市政府通知,位于涉案土地上的長沙汽車新北站投入運營,由交通局下屬企業(yè)經營。至2006年,金霞公司始終未將涉案土地過戶至交通局,但該下屬企業(yè)已經將部分土地對外出租,用于經營非運輸業(yè)務。
2010年,長沙市開福區(qū)政府請求市政府支持汽車北站搬遷。2013年,長沙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將涉案土地由交通用地調整為教育用地進行公示。金霞公司方面介紹,2015年汽車北站從涉案土地遷走。
在這種情況下,金霞公司向湖南高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所簽協(xié)議。同時,交通局提起反訴,要求將涉案土地使用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后給交通局。
案件爭議
本案第一個爭議點是,雙方簽訂的3份協(xié)議是否應當解除。
交通局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無疑是合法有效的,交通局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價款,金霞公司也將涉案土地交付給交通局,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導致交通站場一直無法建設。他們請求法院判令金霞公司在辦理相應手續(xù)后,將涉案土地使用權過戶至交通局。
但金霞公司稱,雙方所簽協(xié)議僅是就土地轉讓達成的意向性協(xié)議,需經長沙市國土管理局認可后再簽訂正式合同。但協(xié)議沒有明確項目用地的具體位置,也沒有進行任何土地測量,所以不能得到國土局的認可,不具備操作性,無法作為正式土地轉讓合同履行。且簽署上述協(xié)議后,交通局也沒有履行合同約定修建完畢道路,構成嚴重違約。
金霞公司在庭審辯護意見中稱,交通局所謂的汽車北站交通樞紐,是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的臨時建筑。目前涉案土地的8成由兩家駕校租用,汽車北站也已經搬遷,這讓土地轉讓協(xié)議違背了簽訂的初衷,無法得到國土部門的認可,無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金霞公司提出,長沙市開福區(qū)政府已經準備了新的土地用于長沙汽車北站的落戶,這導致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此外,交通局也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修建完成指定道路。因此金霞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希望法院判令解除雙方所簽訂的3份協(xié)議。
這些都遭到了交通局的否認。交通局認為他們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投資建成了汽車北站進行營運,金霞公司所稱的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加價轉讓給第三人均不屬實。
土地使用權歸屬是本案的另一大焦點。案件第三人長沙江灣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灣公司”)提出,2009年7月,公司與金霞公司就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在湖南高院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江灣公司代金霞公司償還3000多萬債務,金霞公司將涉案土地過戶至江灣公司。
本案審理時,江灣公司已經償還了債務,但金霞公司未對上述涉案土地辦理過戶。江灣公司認為,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涉案土地已經被確認為江灣公司所有。他們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江灣公司對涉案土地的所有權。
交通局則認為,涉案土地已經由金霞公司轉讓給交通局,相關協(xié)議已實際履行,簽約時間也大大早于江灣公司的調解書。而且土地已經由交通局開發(fā)為汽車北站運營,江灣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司法交鋒
湖南高院查明,金霞公司和交通局簽訂的3份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內容,雖然交通局未全部完成指定道路的修建義務,存在違約行為,但不是合同的主要義務,不構成違約。此外,涉案土地主要是用于長沙汽車北站,雖有部分土地對外出租,但土地的用途未整體變更,并無不當。故金霞公司主張解除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法院認為,雖然江灣公司有法院的民事調解書,但只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確認,并不是對涉案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雖然江灣公司按照該民事調解書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取得對金霞公司的債權,但該債權并不優(yōu)先于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債權。
綜上,2014年12月11日,湖南高院法院判決金霞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天內將涉案土地的使用權登記至交通局名下。
金霞公司不服此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2015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作出后,金霞公司第二年以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向最高法提起再審。2016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了金霞公司的再審申請。
事情至此,金霞公司已經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案件似乎塵埃落定。但2017年金霞公司卻發(fā)現,交通局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即部分土地對外出租的合同是偽造的,審判程序存在問題。在獲知這一情況后,金霞公司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jiān)督。2017年8月11日,最高檢出具《民事監(jiān)督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予以受理。目前,該案還在最高檢的受理過程中。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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