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從法律條文來看,關(guān)于故意傷害罪是這樣規(guī)定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激怒民情的就是這個判決。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所以沒有認定“正當防衛(wèi)”。這里不想討論法院判決的是否合乎法律,這是法律人的專業(yè)范圍。我這里只想談談,法律的裁決是不是一定要這么冷血。
先說于歡的犯罪行為。他是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控制,催債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具體可查看法律條文:
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而且,催債人員,后來的死者杜志浩當眾脫下褲子,用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已經(jīng)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具體可查相關(guān)法律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就是說,報警前,催債人員已經(jīng)明顯涉嫌嚴重違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處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沒有干預。此其一。受害人蘇銀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強制猥褻、侮辱,警方也沒有做任何詢問就離開。此其二。
對于遭受到極度侮辱的受害人,在報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預,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為;不詢問受害人任何訊息,輕描淡寫說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就轉(zhuǎn)身離開。而當時受害人還處于被拘禁控制狀態(tài)。事實上,蘇銀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發(fā)指的羞辱后就已經(jīng)撥打110報警,但卻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幫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債人員的手段升級。
也就是說,殺人者于歡在激情之下亂捅前,作為催債人員犯罪的受害人沒有得到任何幫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現(xiàn)場,既沒有干預、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任其繼續(xù)處于犯罪受害的境地。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于歡的行為是對自己和母親所遭受的犯罪行為的傷害下正當防衛(wèi);而接警警察的不作為,顯然加劇了他的恐懼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們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秩序。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法律,如果它能給大多數(shù)人帶來安全感,它就是正當?shù)姆?/strong>;如果它令人們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當?shù)姆?/strong>。于歡這起辱母殺人案的判決,令大多數(shù)民眾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當。
法律的正當性除了立法環(huán)節(jié)的正當性,還包括執(zhí)法和司法環(huán)節(jié)的正當性。立法的正當性是指法律條文的擬定應該得到民眾充分的授權(quán)以及相關(guān)利益攸關(guān)方的博弈,民眾以及利益攸關(guān)方?jīng)]有參與到立法環(huán)節(jié),或者即使參與了也沒能夠充分博弈,那么立法是不正當?shù)?,只是?quán)力者強加給社會的桎梏。此處不論。執(zhí)法的正當性是指法律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公正,違法必究,任何選擇性執(zhí)法或運動式執(zhí)法都是不正當?shù)膱?zhí)法,因為違反了起碼的公正原則。此處也不論。這里只論司法環(huán)節(jié)的正當性。
無論怎樣的法律條文以及法律條文上基礎通過司法實踐總結(jié)的司法解釋,都是對人類社會行為的一種簡單化的歸納。也就是說,同樣是用刀捅死一個人,具體的情境不同,行為的性質(zhì)就不同。有些是可以理解,也情有可原的正當防衛(wèi);有些是精神病失控狀態(tài)下的意外行為,不予法律追究;有些是惡意的,必須依法予以懲處。中國法律所沿用的是大陸法系,法官在裁定以及量刑中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quán)。法官要根據(jù)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對犯罪事件的理解和判斷來做出裁量。這與英美法系不同,陪審團負責裁定,法官只負責量刑,而且法官只能根據(jù)既有的判例來量刑。
于歡在混亂中持刀捅傷四名催債人員,致死一人,重傷兩人,輕傷一人,從法律的角度來衡量肯定是犯罪了。但犯了罪是否要予以嚴懲卻取決于法庭的裁定和量刑。
設想一下,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人,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境下,目睹母親被以極端的方式當眾強制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就離開,當他試圖沖破控制喚回警察的過程中被催債人員繼續(xù)非法控制和攔截,如果你處于這樣的混亂的情境下,手里碰巧有一把水果刀,你會怎么做?
我想過,如果我是于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宥。
也就是說,辱母殺人案的判決顯然與人們所秉持的基本基本倫常相違背,盡管從法律技術(shù)角度,法官的判決或許是“依法”而沒有枉法,但罔顧犯罪行為是在絕望情況下的人性自然反應,冷血生硬地予以判決,顯然不是一個正當?shù)呐袥Q。
道理很簡單,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么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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