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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qū)十大交通亂象”相關處罰標準:

1.汽車違停:機動車在道路違反規(guī)定停放且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依據(jù)省辦法67條第9項,處10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依據(jù)省辦法68條第2項,記3分,處150元罰款。

2.“加塞”: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依據(jù)省辦法68條第15項,記2分,處150元罰款。

3.汽車隨意掉頭:機動車駕駛人違反禁令標志指示,依據(jù)省辦法第68條第2項,記3分,處150元罰款。

4.電動車不按道行駛:超標電動車(黃牌)不按道行駛依據(jù)《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在過渡期內處100元罰款,在過渡期后處200元罰款。合標電動車(綠牌)不按道行駛視為非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專用車道,依據(jù)省辦法39條第2項,處20元罰款。

5.電動車逆向行駛:超標電動車(黃牌)逆向行駛依據(jù)《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在過渡期內處100元罰款,在過渡期后處200元罰款。合標電動車(綠牌)逆向行駛:依據(jù)省辦法64條,處20元罰款。

6.電動車闖紅燈:超標電動車(黃牌)闖紅燈,依據(jù)《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在過渡期內處100元罰款,在過渡期后處200元罰款。合標電動車(綠牌)闖紅燈視為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處20元罰款。

7.三輪車違規(guī)上路:電動三輪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依據(jù)省辦法70條第3項,記12分,處200元罰款,并扣留車輛;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電動三輪車,依據(jù)省辦法71條第1項,處300元罰款,扣留車輛,可以并處15天以下拘留。人力三輪車違反指示標志、標線通行的,依據(jù)省辦法64條第3項,處50元罰款。加裝動力裝置,依據(jù)省辦法64條,處20元罰款,并收繳裝置。

8.行人跨越護欄、隨意橫穿道路: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依據(jù)省辦法63條,處10元罰款。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依據(jù)省辦法63條,處10元罰款。

9.商家占道擺攤:由城管執(zhí)法局依據(jù)相關條例處罰。

10.惡意占用停車位:在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停車泊位、出租車臨時??空?點)設置障礙影響車輛在停車泊位內停放,依據(jù)省辦法74條第13項,處1500元罰款。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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