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鼓樓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某醫(yī)藥有限公司訴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公室行政處罰及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該處罰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頒布后,全國首例適用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中藥飲片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
在該法修訂之前,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條,通常被處以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由于中藥飲品的單價普遍較低,通常的涉案金額僅為數(shù)千元。而新法修訂后,針對此類情形的處罰標準變更為“違法生產、批發(fā)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本案的涉案處罰金額高達111萬元。
原告某醫(yī)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從生產廠家安徽某中藥飲片科技有限公司以26.5元/kg購進執(zhí)行標準為《中國藥典(2015年版)》、產品批號為180101的“瓜蔞”中藥飲片進行銷售。在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原告先后以14種不同價格將該藥品分別銷售給包括永泰等地門診部在內的203家(次)涉藥單位。2019年9月26日永泰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抽查中發(fā)現(xiàn)異常并送檢。經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本品按《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檢驗,結果不符合規(guī)定。”2019年12月25日,被告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公室收到案件線索函后,即對原告進行了相關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在省政府維持原處罰決定后向鼓樓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雙方圍繞“原告是否擁有申請復檢的權利”“涉案藥品是否屬于劣藥”“法律適用是否恰當”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該案將擇期宣判。(閔凌欣 宋恒)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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