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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3月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張秋)一名男子參加飯局后醉酒騎自行車身亡。日前,閩清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其他4名共飲者為該起意外事件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

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錢某邀請同事趙某、孫某、李某、周某4人到家中吃飯,酒足飯飽后4人各自回家。飯局結束時,錢某不忘提醒4人,酒后不要開(騎)車、到家后記得報平安。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趙某到家后本該在家中休息,但他又從家中折返至他處,騎上一輛自行車回家,騎行時不慎摔倒身亡。事后經交警檢驗,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76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趙某家屬認為,事發(fā)當晚飯局召集人錢某與同席賓客孫某、李某、周某未盡保障安全之責,存在過錯,應對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趙某家屬將錢某等4人訴至閩清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負有法定注意義務,在參加聚會時,應根據(jù)自己的情況懂得克制,因飲酒過量致酒醉,對自己生命安全產生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錢某、孫某、李某、周某作為共飲者,在發(fā)現(xiàn)趙某醉酒后,應盡到幫扶、護送或通知家屬等義務,但他們或因疏忽大意沒有看見、或已經注意到而選擇逃避、或禮節(jié)性囑咐到家報告平安等,致使趙某醉酒獨自回家發(fā)生事故,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趙某合理損失10%賠償責任。其中,錢某作為飯局召集人因其請客行為而產生附隨義務,即對醉酒者比其他聚會參與者更負有照顧義務,應承擔同桌共飲者50%賠償責任,即獨自承擔原告合理損失5%賠償責任;孫某、李某、周某共同承擔其余5%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飯局召集人錢某賠償5萬余元,孫某、李某、周某共同賠償5萬余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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