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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wǎng)11月20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子彧)近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處理投訴舉報信時,發(fā)現(xiàn)某旅行社存在拒絕履行包價旅游合同問題。

經查,該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了旅游合同以及純玩雙飛六日游出團通知書等資料。因旅行社過錯,旅游者拒絕變更合同,未能成團而解除合同。旅行社以酒店、機票、地接有損失為由拒絕退還全部旅游團款、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的行為已違反相關規(guī)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該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7天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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