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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6歲少年與不滿14歲女孩同床共枕 雖兩情相悅仍構強奸罪

海峽網7月19日訊 (東南網記者 林先昌 通訊員 黃穎 陳嘉琳)暫住長樂男子王某結識小學女生黃某(未滿14周歲)并交往,交往期間與黃某兩次發(fā)生性關系。日前,王某因涉嫌強奸罪被福州市長樂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被長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7年10月,王某通過QQ結識了小學六年級女生黃某并交往。2017年11月13日、14日,王某將黃某帶到其宿舍過夜,并與其發(fā)生性關系。2017年11月18日,黃某的家人得知此事后帶著黃某找到王某,并報警將其抓獲。

檢察官提醒:我國刑法規(guī)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無論是侵害人還是被害人,家長、學校都要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提高法律意識,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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