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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男子奸殺6歲女童 因“未必故意”被判無期

吳榮樹被借提到庭聽宣判,一看到記者立即低頭躲鏡頭。(圖片來源:臺灣“東森新聞云”)

中國臺灣網(wǎng)5月31日訊 臺灣“東森新聞云”報道,駭人聽聞的南港6歲女童遭強奸殺害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嫌犯蔡榮樹依舊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法院的理由是,蔡榮樹行兇后又曾再犯,性侵智障幼女,且經(jīng)常重復(fù)反社會行為,已無法參與群體生活,危害民眾生命及身體安全,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但為何不是死刑?主要理由則是“未必故意”,也就是并沒有故意殺人。

根據(jù)判決,27年前5月7日,正是蔡榮樹結(jié)婚1周年紀念日,卻在中午跑到南港成德小學(xué),假裝教師,要6歲女童幫他到活動中心搬東西。最后在樓梯間,用膠帶貼住女童眼、鼻、口并纏繞至后頸達7圈,又高舉女童雙手至頭部后側(cè),再用膠帶纏繞,拉起女童穿著的制服裙子,脫下內(nèi)褲,正面性侵得逞。而就在蔡榮樹逞獸欲過程中,女童窒息死亡,遺體被發(fā)現(xiàn)時,甚至已出現(xiàn)尸斑。

法院認為,雖然女童口、鼻、眼睛都被膠帶貼住,但經(jīng)鑒定,其實鼻子僅貼到中段,留下鼻頭讓女童可以呼吸,因此蔡榮樹原本并沒有“殺人之故意”。但在被性侵過程中,女童多次發(fā)出悶鳴聲,為免被人發(fā)現(xiàn),蔡榮樹才用手捂住女童的口鼻,成為導(dǎo)致女童窒息的主因。

不過,蔡榮樹在犯案后,又對另一名未成年女童犯下強盜罪。2011年又再度性侵一名智障女童,當(dāng)時蔡榮樹自己也已經(jīng)有2名子女。法官認為,蔡榮樹對沖動、控制的能力差,且經(jīng)常重復(fù)反社會行為,已經(jīng)威脅到社會大眾生命及身體安全,根本無法參與群體生活,有與社會隔絕的必要。

加上蔡榮樹犯案時,適用的“刑法”第223條的唯一死刑,已在1999年刪除,改適用“刑法”第226條之一“強制性交殺人罪”最重本刑死刑論處。二審最后裁定維持一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quán)終身,全案依舊可上訴。(中國臺灣網(wǎng) 郭曉康)

責(zé)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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