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近日,新疆皮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奇賢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經(jīng)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皮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奇賢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國內(nèi)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經(jīng)查: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賢在新疆和田地區(qū)皮山縣賽圖拉鎮(zhèn)康西瓦烈士陵園內(nèi),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園名稱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擺拍后,又到陳祥榕烈士墓前,滿臉嬉笑腳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槍”狀對著烈士墓碑再次擺拍。
同日12時許,李奇賢將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開發(fā)布,經(jīng)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內(nèi)容對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刪除該內(nèi)容。為獲取流量關注,14時許,李奇賢再次將照片發(fā)布至今日頭條個人賬號“小賢Jayson”,上述照片在網(wǎng)絡上迅速傳播擴散,引發(fā)社會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
新疆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后,第一時間采取措施,譴責不當行為,引導社會輿論,并督促公安機關于7月22日對李奇賢立案偵查,皮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
同時,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烏魯木齊軍事檢察院公益訴訟立案并開展調(diào)查。9月30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李奇賢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中,李奇賢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認罪,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個月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從網(wǎng)民“@作業(yè)本”污辱邱少云烈士名譽案,到網(wǎng)民“辣筆小球”詆毀貶損護國戍邊英雄,再到網(wǎng)民“羅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愿軍英烈等,不斷有人挑戰(zhàn)輿論、道德、法律底線,沖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修建于1965年的康西瓦烈士陵園位于喀喇昆侖山腹地,海拔4280米。這里安葬著1962年中印自衛(wèi)反擊戰(zhàn)犧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犧牲和病故的衛(wèi)國戍邊官兵,是邊防官兵的精神家園。2021年9月,被命名為第四批自治區(qū)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康西瓦烈士陵園的2500萬元修繕資金已到位。陵園修繕以“戍邊英魂,高原豐碑”為主題,已于2021年8月8日啟動,紀念碑、紀念廣場、紀念館、悼念館等主體工程預計于明年上半年竣工。
侮辱、詆毀英雄烈士,是對民族感情的傷害、是對法治底線的突破、是對核心價值觀的侵犯,豈能漠然置之?網(wǎng)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wǎng)絡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社會危害性更大。無論“大V”“小V”,無論以何種方式,侮辱和誹謗英烈名譽、褻瀆英烈精神必定付出應有代價,非此不足以弘揚正氣、告慰英烈。
英雄不容詆毀,法律不容挑釁!2020年12月,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條明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編輯:高晨晨
流程編輯:郭丹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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