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wǎng)北京8月20日電(李依環(huán))教育部今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解讀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下稱《意見》)。教育部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鄧傳淮會上表示,《意見》構(gòu)建起治理“校鬧”的制度體系,為學校安心辦學提供保障。
《意見》明確8類“校鬧”行為:(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行為。
《意見》指出,應及時制止“校鬧”行為。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fā)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nèi)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wèi)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qū)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對現(xiàn)場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意見》強調(diào),將依法懲處“校鬧”人員。對于上述8類“校鬧”行為,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同時,可以通過聯(lián)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將被嚴厲打擊。《意見》明確,對于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
對于此類“校鬧”事件,《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tài),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規(guī)定,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nèi)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置。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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