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果
5月28日,云南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了孫小果案部分情況,還對公眾廣泛關注的孫小果的家庭背景進行了介紹。
通報顯示,孫小果第一次犯強奸罪時,用假病歷逃避收監(jiān)執(zhí)行,第二次犯強奸罪時,用立功獲取減刑。然而,據媒體此前披露,孫小果在第二次強奸罪時原本已判處死刑,何以又有服刑并減刑的機會?孫小果又是如何做到“死里逃生”?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孫小果死刑案中的一名疑似同案犯執(zhí)行了全部刑期,而孫小果本人因何理由引發(fā)再審并進行改判,并進而在服刑十余年后成為昆明“夜場大佬”的過程,成為該案目前最大謎團。
多名刑辯專家認為,法律規(guī)定中“槍下留人”的三種情況中,適用于孫小果的或只有揭發(fā)、檢舉他人犯罪及重大立功。
當年死刑復核下放,終審死刑判決即核準
云南方面通報稱,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zhí)行和其他違法犯罪正加緊開展調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徹查該案。
這意味著孫小果案經歷了再審改判。至于再審改判的結果,官方并沒有通報。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監(jiān)所檢察廳在《中國法律年鑒(1999)》“案件選編”發(fā)布的材料,孫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實,孫小果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強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孫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在高級法院擔任法官十余年的知名刑辯律師賀小電告訴澎湃新聞,如果高級法院的死刑維持裁定已向孫小果本人宣判,該裁定即生效。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直至 2006年10月26日,最高法發(fā)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規(guī)定將死刑核準權統(tǒng)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意味,當時云南高院對孫小果下達“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時,同時也核準了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賀小電介紹,高級法院在核準死刑后,到向中級法院下達死刑執(zhí)行命令的時間,并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數日至數十日不等,“簽發(fā)、打印、郵寄等等這些都需要時間,還有,比如集中執(zhí)行”。但死刑命令下達之后,法律規(guī)定7日內必須執(zhí)行。孫小果后來“死刑復活”,顯然是在二審之后、死刑執(zhí)行之前,啟動了再審改判,所謂“槍下留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聯(lián)席主任朱明勇認為,值得注意的是,孫小果案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不管下達還是沒下達,他被送往監(jiān)獄服刑需要有一個改判,“如果沒有執(zhí)行死刑的話,一定要有一個改判的文書,比如改判為死緩或者改判無期、有期,有了改判他才有可能會被送到監(jiān)獄去服刑,他不可能是維持了死刑的判決,最終也沒有執(zhí)行,沒有改判的法律文書是不可能送到監(jiān)獄里面去的。”
孫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獲改判
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根據孫小果犯案時施行的1997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槍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種情形:一是在執(zhí)行前發(fā)現(xiàn)判決可能有錯誤,需要改判;二是在執(zhí)行前罪犯揭發(fā)重大犯罪事實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懷孕。
那么,孫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種情形阻斷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呢?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8年1月9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區(qū)法院對一名叫蘇源的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作出判決。判決書顯示,蘇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被告人蘇源因犯強制侮辱婦女罪、故意傷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
在《中國法律年鑒(1999)》發(fā)布的孫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蘇源,男,17歲,云南省普寧縣人,學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蘇源參與了孫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實,即被媒體廣為報道的孫小果糾集6人,將被害人張某某扣留夜總會,用牙簽刺張某某乳房,逼迫張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幾。其中,孫小果叫蘇源買來竹筷和牙簽。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蘇源犯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對比兩處材料,1981年出生的蘇源,1997年案發(fā)時正好為17歲,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時間為1997年11月18日,則其刑滿釋放時間正好為1999年11月17日。兩份材料互相呼應。
一位經手過多起死刑復核案件的資深法律實務專家告訴澎湃新聞,若官渡法院的判決書中蘇源與孫小果同案犯蘇源一致,則意味孫小果一案被高院維持,孫小果參與的該起犯罪事實沒有錯誤。從判決書披露的情況,蘇源未能獲得改判,并執(zhí)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決的全部刑期。
案件發(fā)生錯誤,相關人員按責任參與程度劃分
孫小果“死而復活”,顯然是針對他本人叫停了死刑執(zhí)行,并進行了再審改判。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認為,孫小果被停止執(zhí)行死刑的理由,排除懷孕的情形,很可能是適用了第二種情形,即在執(zhí)行前被認為是有揭發(fā)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當然也不能排除是當時執(zhí)行人員發(fā)現(xiàn)法院判決確有錯誤。”
云南方面通報稱,經查,孫小果在服刑期間,其母親孫鶴予、繼父李橋忠與監(jiān)獄、法院相關人員共謀,利用并非其發(fā)明的“聯(lián)動鎖緊式防盜窨井蓋”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達到認定重大立功幫助其減刑的目的。
“專利一般包括三種,一種叫發(fā)明專利,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一種叫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fā)明專利的要求較高,有創(chuàng)造性、難度大,而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相對簡單,有時就是一個噱頭,并無技術含量,只是一種新方法而已;孫小果申請的就是實用新型專利,能不能作為重大立功來減刑,其實是一個問題。”朱明勇說。
但是,在前述法律實務專家看來,就算專利確為犯罪本人自己發(fā)明的,在減刑時構成重大立功,也難以在死刑執(zhí)行階段發(fā)揮救人的作用。而第二條途徑,檢舉揭發(fā)犯罪,一般要求為能判處無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幾個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賀小電介紹,像孫小果這樣的案件,其再審改判必然經過了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會上,審委會成員根據承辦人員遞交的報告材料進行研判。“如果罪犯制作了假的證據材料,比如假的立功,或者假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明顯的作假一般人都看得出。但不是很明顯的虛假材料,或者相關人員想要包庇他,則會裝糊涂讓其通過。”不過,賀小電強調,就算通過審委會決定案件,案件發(fā)生錯誤后,相關人員的責任仍然按其參與程度進行劃分。
賀小電介紹,死刑案件確定再審之后,一般都由高級法院進行再審改判。改判為死緩,或者無期,都有可能,主要根據其新的事實來認定。
免死后再運作減刑,涉監(jiān)獄、法院等
多位刑事專家根據官方通報解讀認為,孫小果從被判死刑到改判“免死”,再運作減刑,服刑十余年后出獄,其間流程涉及監(jiān)獄系統(tǒng)、法院等方面。
官方通報亦顯示,孫小果案辦理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相關部門已對省監(jiān)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省監(jiān)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梁子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及孫小果重要關系人等11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對孫小果出獄以后所涉系列刑事犯罪案件中的9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23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一名承辦了孫小果案的云南省高院法官,在退休后跳樓自殺,或與抑郁癥有關。
據云南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通報,云南省市有關辦案部門正在按照中央督導組和省委的要求,對孫小果1998年犯強奸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二審、再審改判以及刑罰執(zhí)行和其他違法犯罪加緊開展調查工作,依法全面深入徹查該案,對在案件中為孫小果提供保護的國家公職人員、關系網和“保護傘”,堅決一查到底,依紀依規(guī)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朱明勇分析認為,隨著官方調查的深入,若發(fā)現(xiàn)孫小果的改判系違法操作,將可能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來的改判,孫小果面臨著又一次重新審判;如果重新審判并到此次孫小果涉黑案件中一并處理,有可能再度被判處死刑,甚至立即執(zhí)行。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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