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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保利俱樂部”以及其他涉黃俱樂部的股東和高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問題,是回避不了的法律問題。
近日,北京警方依法對“保利俱樂部”等三處涉嫌賣淫嫖娼的場所進行清查,當晚查獲涉案嫌疑人數百名,其中“保利俱樂部”特別引人關注。隨后,界面記者挖出“保利俱樂部”的兩名股東分別是自然人股東趙詩敏和法人股東北京湛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資人為李學鋒。
“保利俱樂部”位于保利大廈酒店三層,地處北京東二環(huán)外東直門南大街,這里是北京CBD最核心區(qū)域,居然被警方宣布為一個“大淫窩”,其關注度高是必然的。
本文的重心在于,記者挖出“保利俱樂部”的投資人趙詩敏和李學鋒,以及公司8次更換投資人、3次更換法人后仍擔任公司監(jiān)事和經理的創(chuàng)始股東齊銘偉和姚寶劍,以及“自稱保利俱樂部董事長兼總裁”的張嘉華,這些公司股東和高管在涉黃事件中,存在何種法律責任?
可以肯定,北京警方這次突擊掃黃執(zhí)法,應是早已摸清情況后所采取的大規(guī)模統(tǒng)一行動。也就是說,“保利俱樂部”的涉黃行為應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了,早在警方的掌握之中。像這樣的涉黃窩點,所涉及的違法犯罪種類一般較多。對于小姐和嫖客若只有單純的賣淫、嫖娼行為,只存在5000元以下罰款和15日以下拘留的治安處罰責任,當然可并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收容教育。此外,相關人員根據不同的情節(jié),可以涉嫌成立的罪種有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傳播性病罪等。
“保利俱樂部”內發(fā)生賣淫嫖娼行為是已知事實。如果“保利俱樂部”股東和高管參與組織,其涉嫌的罪名應是組織賣淫罪。所謂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該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之所以配置了很重的法定刑,是因為其實際包容了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等多個罪種行為。
當然,組織賣淫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故意,包括積極追求結果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結果發(fā)生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成立該罪。因此,若公司股東將公司完全交由他人打理,自己不聞不問,公司高管擅自開展了涉黃“業(yè)務”,股東完全不知情,則股東不成立犯罪;若股東知情但睜一眼閉一眼,或佯裝不知情,主觀上為間接故意,也成立該罪。
至于是何種情況,則需要相關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調查,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無論如何,“保利俱樂部”以及其他涉黃俱樂部的股東和高管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問題,是回避不了的法律問題。實際上,公眾也在拭目以待。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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