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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撞車后再遭二次撞擊 被拖行10余米致死慘不忍睹

深夜與親朋好友聚會無可厚非,而張某某盡興后卻醉酒駕駛,在廣西來賓市市區(qū)內(nèi)與同樣喝高了又醉駕電動車的何某發(fā)生碰撞,事故中何某不幸死亡。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嫌疑人張某某。

2016年9月16日l時9分許,何某喝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市區(qū)桂中大道延長線自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桂中大道延長線與星城路“十字”交 叉路口時,撞到停在左轉(zhuǎn)彎車道上等待信號燈的由廖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右后部,何某及其二輪電動自行車倒在廖某某轎車右側(cè)相鄰的直行車道上,其受傷,兩車也不 同程度損壞。當日l時15分許,回鄉(xiāng)探親的港籍男子張某某與親朋聚會后駕駛轎車沿市區(qū)桂中大道延長線自西向東行駛至上述事故地點時,何某及其二輪電動自行車遭到二次撞擊,其被張某某駕駛的轎車拖行十多米并當場死亡。經(jīng)檢驗,廖某某血液未檢出酒精,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56mg/100ml,何某血液酒 精含量高達300mg/100ml,二人已屬醉酒駕駛。交警調(diào)查后認定:張某某醉駕承擔主要責任,廖某某、何某承擔次要責任。張某某對其交通肇事的事實供 認不諱,并于2016年11月15日被公安局興賓機關刑事拘留。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對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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