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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興縣居民邱某某在其承包經(jīng)營的新華書店里非法出售鉛制氣槍子彈,被始興縣法院一審以非法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這一判決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韶關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jù)始興法院承辦法官介紹,被告人邱衛(wèi)國初中畢業(yè)后便在始興縣供銷社工作,1993年下崗后,其承包經(jīng)營了一家新華書店,除了賣些書籍、文具外,還賣一些日常用品、娛樂玩具等。

2014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對其經(jīng)營的新華書店例行檢查,當場查出75盒鉛制的氣槍子彈(共2600發(fā))、一包重約30斤的細鐵砂、一包重約40斤的大鐵砂。經(jīng)鑒定,該2600發(fā)子彈型物品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的民用氣槍鉛彈。同日,被告人邱衛(wèi)國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20日,始興縣法院決定將其逮捕歸案。

被告人邱衛(wèi)國在法庭上供稱,氣槍子彈是其在原供銷社工作時留下的,因其不知道鉛制氣槍子彈是不可以買賣的,所以就拿到店里來出售了。

始興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邱衛(wèi)國違反國家對彈藥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氣槍鉛彈,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非法買賣彈藥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邱衛(wèi)國認為量刑過重,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韶關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氣槍鉛彈雖大多數(shù)人是用來打鳥等娛樂,其殺傷力也沒有軍用子彈、獵槍彈的大,但近距離使用威力不容小覷。因此,我國對槍支、彈藥等的管理向來嚴格,對違反槍支、彈藥等管理規(guī)定的犯罪,更是保持依法嚴懲的態(tài)勢。為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切不可購買,更不能出售盈利,如確實藏有的人應主動上繳公安機關,爭取免于處理或得到從寬處理。

責任編輯: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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