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里,閆福峰歷經(jīng)10次裁決,4次被判死刑,最后一次,他只離鬼門關一步之遙。
2007年,最高法從地方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這一年年底,河北高院維持了邢臺中院對閆福峰的死刑判決,并報請最高法核準。最高法未予核準。
最高法經(jīng)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最終裁定不核準閆福峰死刑,發(fā)回重審。
此后,曾三次判處閆福峰死刑的邢臺中院改判其死緩,理由是“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
閆福峰撿回一命。但其律師稱,法院改判死緩卻并沒有解決案件中諸多疑點。堅稱沒有殺人的閆福峰及其妻子王愛榮走上申訴之路,多年來,申訴沒有進展。
2016年7月20日,王愛榮向河北省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對方以“沒有全部判決文書原件”為由拒收。
閆福峰的申訴代理律師許榮稱,閆福峰案遇到了聶樹斌案最開始申訴時面臨的困境:申訴代理律師申請閱卷不被法院允許,因為沒有全部裁判文書原件,申訴又不被受理。
“啟動復查程序太難了,我們也身不由己,能力有限。”河北一名不愿具名的檢方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閆福峰服刑期間一直在申訴,有好心人專門把他的申訴材料呈給河北省檢察院的監(jiān)所處,后經(jīng)監(jiān)所處轉到控申處,最終還是被打了回來,“他們只是說,先拿回去。”
受害者李鳳芹位于閆堂村的家,距離閆福峰一家不過百米,如今已經(jīng)無人居住。
一份看守所記錄:“提審時被打傷多處”
35歲那一年,閆福峰的命運走向另一個軌道。
2002年8月16日晚,李鳳可向清河縣警方報案稱,其姐姐李鳳芹失蹤,當晚10時許接到陌生來電,勒索50萬。
次日,閆福峰被抓。隔天,閆福峰供認:李鳳芹是他殺的。
閆福峰與李鳳芹同是河北清河縣謝爐鎮(zhèn)閆堂村人,都經(jīng)營著羊絨生意。閆福峰當時的供述稱:2002年8月16日早晨,他與李鳳芹相約買羊絨。兩人去羊絨商張松田家看貨后,他先騙李將20萬現(xiàn)金存于自己賬戶,又將前一天購于縣城藥店的安眠藥放入飲料,讓李鳳芹喝下。趁李鳳芹昏睡之際,他用斧頭將李殺死,后將尸體拋于位于南宮市玉門莊村東南二華里的高粱地里。當晚,他又去李鳳芹家,幫助找人。離開李家后,他驅車前往縣城,用公用電話勒索李的家人。
2002年8月18日,閆福峰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四天之后被批準逮捕。
許榮告訴澎湃新聞,2003年5月31日,邢臺中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閆福峰當庭翻供稱:“我沒殺李鳳芹。”
閆福峰稱,自己之所以供認,系因“刑訊逼供”。庭上,閆福峰的辯護人還呈上了一份涉嫌刑訊逼供的證據(jù)——《清河縣看守所在押人員值班記錄表》(以下簡稱記錄表)。
澎湃新聞看到,這一記錄表的落款時間為(2002年)8月19日。其中記載:閆福峰提審時被打傷多處,雙腿紅腫,頭蓋骨右部痛,雙手腕紅腫,說話時上嘴唇痛,右臂無法抬起,雙手十指被扎傷,無法彎曲,耳朵聽不清。
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是值班民警楊秀山、許一杰。判決書顯示,許一杰承認他的簽名,“當時我是和楊秀山一起值班,名字是我代簽的。”許一杰在調(diào)查時稱,當時并沒有注意到閆福峰身上的傷,其簽名時對這些內(nèi)容也沒有印象。
許榮還稱,2011年閆福峰申訴期間,曾和他關在清河縣看守所同一監(jiān)室的劉洪義等5人曾手寫說明,稱看到閆福峰被提審后帶傷回監(jiān)室,并愿意出庭作證。這5份說明作為申訴材料曾向河北高院提交。
不過,清河警方否認刑訊逼供,該局分別于2003年5月、2004年2月兩次出示證明材料稱:辦案人員在審理閆福峰故意殺人案中,無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行為。
王愛榮和她的母親,閆福峰案發(fā)后第二天,王愛榮回娘家居住。
四次被判死刑,最高法“槍下留人”
閆福峰案曾歷經(jīng)4次判決,6次裁定,1次駁回申訴,在邢臺中院和河北高院之間兩次陷入“死刑-撤銷-死刑”的循環(huán),變化發(fā)生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復核權的2007年。
2003年6月17日,邢臺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閆福峰故意殺人,判處其死刑。閆福峰不服上訴,河北高院于2003年11月27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第一次發(fā)回重審后,邢臺中院于2004年7月19日認定閆福峰故意殺人并搶劫,再次判處其死刑。閆福峰再次上訴,河北高院再次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05年9月3日,邢臺中院第三次判決閆福峰死刑。閆福峰第三次上訴。
2007年12月28日,河北高院第三次二審未再發(fā)回重審,裁定維持原判。也正是這一年,最高法從地方高院收回了死刑核準權,閆福峰案死刑判決隨即報請最高法核準。
2008年4月23日,最高法裁定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核準對閆福峰的死刑判決,發(fā)回河北高院重審,后河北高院又將該案發(fā)回邢臺中院重審。
2009年6月15日,邢臺中院重審認定閆福峰犯故意殺人罪,但“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改判其死緩。
閆福峰繼續(xù)上訴,2010年4月6日,河北高院終審維持了死緩判決。
律師許榮稱,河北高院在2010年4月的最后一次審理期間,拒不接收辯護人的辯護手續(xù)及材料,也不指定其他辯護人為閆福峰辯護,審判程序顯然違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復》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于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guī)定,也應當適用于第二審死刑案件。”
不過,河北省高院在前述終審裁定書上卻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zhì)量的意見》第37條規(guī)定,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實行開庭審理。而二審法院違背此規(guī)定進行了非公開的書面審理,程序違法嚴重。”許榮認為,法院在沒有新證據(jù)的前提下作出了一個“留有余地”的判決,顯然違背了刑法的立法原則和法律規(guī)定。
閆福峰的家,位于謝爐鎮(zhèn)閆堂村,如今已經(jīng)破敗不堪,雜草叢生。
多個疑點未解,律師稱需要查證更多證據(jù)
閆福峰案曾引起司法系統(tǒng)內(nèi)部人士的關注。
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河北高院內(nèi)部曾對閻福峰案作過分析,認為此案涉嫌刑訊逼供,多個證據(jù)存疑。
這位知情人士稱,上述分析意見曾于2008年12月被印制成內(nèi)部參考資料,重點闡述了此案在事實證據(jù)及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閆福峰案有多個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情節(jié)沒有進行查證或查清。”前述知情人士轉述說,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推翻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刑訊逼供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比如,分析意見認為,雖根據(jù)被告人供述從被告人家村東的公共垃圾堆提取一個無柄斧,但無論是從物證檢驗還是被告人的供述與辨認來看,都無法確認該斧頭就是本案的殺人兇器。
律師許榮也稱,該案諸多證據(jù)疑點未得到核實和排查,兩名關鍵證人沒有詳細的身份信息,也未出庭質(zhì)證;閆福峰被抓十幾天后,死者李鳳芹的手機還有通話記錄,是誰打的沒有查清;閆福峰供述曾打電話勒索李鳳芹家屬,但接電話的家屬未能證實與她通話的就是閆福峰。
據(jù)前述知情人士表示,閆福峰曾在一審庭審時稱,他當年開車和被害人李鳳芹去買羊絨,在清河火車站接上了李風芹和其他兩個同行的陌生人,中途有人說口渴下車買了水,其喝完水后就暈了過去,醒來時發(fā)現(xiàn)車座上有一封恐嚇信,內(nèi)容是:“閆福豐(峰),今天綁架李鳳芹,如果你要報案,小心你全家人,不要對任何人說此事,如果說了小心兒女。”
“恐嚇信在該案一審的時候已當庭出示,但法院未對該書證的來源及真實性進行查證。”許榮律師說,綜合閆福峰案顯現(xiàn)的諸多疑點,顯然還需要對若干證據(jù)進行查證,以查明事實本身。
再次申訴被拒,因無全部裁判文書原件
河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后,閆福峰及其家人依然不服判決。2011年6月20日,閆福峰的妻子王愛榮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半年之后,申訴被駁回。此后多年,王愛榮依然奔波于申訴的路上。
2016年7月20日上午,王愛榮和律師相約前往石家莊,準備向河北省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但檢察院申訴接待部門最終以“沒有全部判決文書原件”為由,拒收他們的申訴材料。
許榮介紹,目前他們只掌握4份判決原件,包括邢臺中院改判閆福峰死緩的判決書、河北高院駁回申訴的通知書等。“還差7份裁判文書原件,大多數(shù)文書只有復印件,還有兩三份關鍵的文書連復印件都沒有。”
根據(jù)最高檢2014年10月印發(fā)的新版《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jù)材料或者證據(jù)線索。根據(jù)規(guī)定,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河北省檢察院要求提交全部裁判文書原件才能立案無法律依據(jù)。”許榮說,上述規(guī)定并無提到必須提供判決書原件,“只要申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受理機關就應該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
許榮認為,閆福峰案因材料不全申訴受阻,遇到了和聶樹斌案最開始申訴時相似的困境:申訴代理律師申請閱卷,不被法院允許,因為沒有全部裁判文書原件,申訴又不被受理。
許榮稱,閆福峰案審理期間換了多個辯護人,判決書無法收集齊全,且她從2009年開始代理該案,曾兩次申請閱卷,邢臺中院以“檔案室工作人員不在、需要等領導批準、檔案被檢察院借閱”等多種理由搪塞,導致無法查閱全部案卷資料。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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