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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網(wǎng)5月17日訊 (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吳舒婷)海都訊 “常駐流浪狗”咬人,到底該找誰賠?說它們“流浪”,是因為它們確實沒有主人,整天過著流離失所的日子;說它們“常駐”,則是因為它們大多得到愛狗人士的喂養(yǎng),一日三餐可謂是定時定點。但它們一旦咬人,作為長期喂養(yǎng)它們的“代主人”,是否知道要負賠償責任?近日,將樂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流浪狗咬傷,索賠無果告上法庭

今年1月的一個傍晚,40歲的男子李某出門散步至將樂水南鎮(zhèn)一路邊時,被竄出的一條狗咬傷了右小腿。一番打聽后,李某得知,咬人的狗是附近一木材加工廠老板張某養(yǎng)的。于是,李某找到張某討說法,但多次協(xié)商無果。

而后,李某告到將樂法院,要求張某賠償醫(yī)藥費等各類費用2500元。對此,張某稱,咬人的是流浪狗,并非自己所養(yǎng),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經常用剩菜、剩飯喂它。

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張某喂養(yǎng)這條狗長達一年之久,并給它取了名字,還讓它長期逗留在廠區(qū)內。雖然張某辯稱有其他人喂養(yǎng),但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養(yǎng)人的信息及證據(jù)。

近日,將樂法院審理認為,咬傷李某的狗雖為流浪狗,但張某的喂養(yǎng)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張某喂養(yǎng)該狗長達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長期喂養(yǎng)流浪狗的事實。

作為喂養(yǎng)人,張某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送到其他公益機構,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李某路過時被咬。因此,張某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張某賠償李某醫(yī)藥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共計1927.5元。

長年喂養(yǎng),并讓其居留,喂養(yǎng)人須賠償

法官介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長年給咬傷李某的流浪動物供食,讓其活動并居留在廠內,已構成特殊飼養(yǎng)關系,并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所以,對該流浪狗的侵害行為,張某作為投食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不幸被流浪動物咬傷,應該找誰索賠?

法院介紹,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動物致人損害一般由飼養(yǎng)人承擔責任,而對于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由流浪動物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流浪動物被遺棄后,事實上難以找到原所有人。

二是由喂食流浪動物的人承擔責任。如果長年給流浪動物供食,讓流浪動物活動并居留,就已經構成特殊飼養(yǎng)關系,并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yǎng)。所以對流浪動物的侵害行為,投食者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只是偶然、臨時喂養(yǎng),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三是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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