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廈門一編外人員受賄173萬 玩忽職守致國家損失280萬
陳某是一名編外人員,他利用配合征地拆遷房屋產(chǎn)權初審上報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173.36萬元,并在房屋權屬確認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那編外人員受賄、玩忽職守,該當何罪?近日,海滄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這樣的刑事案件,最終,編外人員陳某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收受賄賂多達173萬多元
據(jù)悉,被告人陳某原本是海滄國土資源管理所聘用的工作人員(編外),海滄國土所系市國土局下屬全民事業(yè)單位。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陳某在海滄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期間,利用配合征地拆遷房屋產(chǎn)權初審上報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在咖啡廳、煙酒茶商行等地收受蘇某、鄭某、周某、李某等多人給予的錢款共計173.36萬元,并在房屋權屬確認等方面為請托人謀取利益。
玩忽職守至國家損失280多萬元
除了受賄,陳某還因玩忽職守,造成國家利益巨大損失。
經(jīng)查,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某在對被征收人謝某、鄭某、柯某等五人被征收房屋進行產(chǎn)權情況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五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鄉(xiāng)村建房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權證”)在國土部門查無內(nèi)檔后,未嚴格履行調查核實職責,對這些權證存在的疑點疏于審查,仍擬定了調查報告,報給所長何某章(另案處理)審核,隨后錯誤地上報國土局海滄分局予以權屬確認,導致五個被征收人因而獲得與具有合法權證的被征收人同等賠償標準。
2017年5月11日,海滄區(qū)紀委對被告人陳某立案審查,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到案后,被告人陳某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按瀆職犯罪立案時,陳某已交付未退還的安置房價值及已審批發(fā)放未退還的貨幣補償款數(shù)額,扣除被征收房屋按無手續(xù)房屋可給予補償?shù)馁M用,被告人陳某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的國家利益損失達280多萬元。
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8年徒刑
法官認為,被告人陳某系國土所聘用的編外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海滄、新陽片區(qū)征地拆遷房屋產(chǎn)權初審上報工作。因此,被告人陳某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被告人陳某在國家職能部門,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73.36萬元,數(shù)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陳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28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構成玩忽職守罪。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另外,法院還判決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3.36萬元。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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