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萬買車,買到了輛二手車。起訴后,消費者陳先生不僅要回了買車錢,還得到了一筆巨額賠償———購車款的三倍,183萬元。
2015年11月,陳先生向廈門迎駕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大切諾基2015款3.0L旗艦尊悅版小客車新車,花費68萬余元,其中購車款61萬元,其余為稅款、保險等。
2016年1月26日,陳先生等來了自己的大切諾基。陳先生意外發(fā)現(xiàn),該車并非新車,曾于2015年9月14日在河南省信陽市信陽威佳泰通汽車銷售服務(wù)有限公司進行保養(yǎng),保養(yǎng)時車輛里程數(shù)為3055。
說好的新車變成二手車,陳先生怒將迎駕公司、萬東工貿(mào)、鴻麟公司及萬東工貿(mào)法定代表人吳某一并告上法院。
陳先生認為,被告迎駕公司和被告鴻麟公司將二手車冒充新車出售給原告,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的真實情況,構(gòu)成銷售欺詐。被告萬東公司和被告吳某協(xié)助被告迎駕公司和被告鴻麟公司實施了上述欺詐行為。
陳先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購銷合同》,四被告返還購車款61萬元并賠償三倍購車款183萬元,賠償其購車所產(chǎn)生的稅費、保險及其他損失共計8萬余元。
根據(jù)《購銷合同》,原告與迎駕公司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guān)系,合同約定迎駕公司向原告提供新車,但最終提供的卻是一輛使用過、保養(yǎng)過的車輛。法院認為,迎駕公司已構(gòu)成違約,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權(quán)要求被告迎駕公司返還購車款61萬元并賠償三倍購車款。而其余三名被告不是《購銷合同》主體,原告要求該三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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