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實施3個月,被電商法嚴厲禁止的“二選一”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呈現升級態(tài)勢。
4月2日,新浪微博名為“小劉小粒趙大喜”的用戶在微博發(fā)布文章《請停止你們的盜竊行為!》,稱拼多多平臺上的“大喜服飾旗艦店”店鋪信息及貨品均為“假冒”,拼多多相關店鋪的圖片和文案均為拷貝自其淘寶店。
隨后,微博名為“PDD樂福”的用戶發(fā)布微博回應稱,拼多多“大喜服飾旗艦店”的在售商品均為正品促銷,“趙大喜”遭遇二選一,是被要求關閉拼多多店鋪,該微博用戶還稱有幾千個品牌所有人面臨同樣的情況,并在回應中貼出了某品牌的內部信,信中稱“被天貓小二談話通知,要求關閉品牌在拼多多的專營店”。
微博認證信息顯示,用戶“小劉小粒趙大喜”是趙大喜品牌主理人,同時也是淘寶“大喜自制獨立復古女裝”店的店主。
關于微博用戶“PDD樂福”的身份,拼多多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該人為拼多多小二。
趙大喜并未對此事做進一步回應。
此前大的電商平臺、外賣平臺互相指責存在“二選一”的情況并不少見。
今年剛剛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35條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guī)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電子商務法還規(guī)定了違反第35條規(guī)定的相關處罰措施,對于違反該條規(guī)定的行為,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二選一”并非是法律詞匯,電商法第35條提到的“電商平臺對平臺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進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可以理解為“二選一”。
“如果平臺內的經營者認為自己在電商平臺遭遇了二選一,且有明確的證據,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此前也有電商平臺因為這種問題被處罰。”趙占領認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也告訴記者,電商法第35條的制定目的就是保護電商平臺上的中小經營者,中小經營者如果能拿出平臺的服務協議,或者相關證據,證明平臺以脅迫或誘導的手段(如不同意平臺條件就會控制流量導入),限制自己與其他平臺交易,就可以去投訴,維護自身權益。
趙占領稱,此次是拼多多小二站出來指責淘寶和天貓要求商家二選一,如果拼多多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確的確存在類似情況,也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或者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提起不正當競爭或壟斷訴訟或投訴的平臺一定要掌握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競爭對手存在法律禁止的某些行為。”薛軍補充。
趙占領告訴記者,之前就有某電商平臺投訴競爭對手涉嫌壟斷,但由于證據不足,案件沒有被受理。
趙占領還提到,此前因“二選一”被處罰的平臺,處罰金額大致在十幾萬元至幾十萬元左右,這樣的處罰力度并不高,威懾力相對有限。
法治周末記者還看到,趙大喜在微博中稱,拼多多相關店鋪的文案、圖片等完全屬于抄襲淘寶店。
趙占領稱,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如果拼多多的店鋪在使用相關文案和圖片時未經過授權,那么拼多多平臺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即刪除相關內容;如果拼多多能證明店鋪銷售的產品均為正品,使用的文案和圖片也經過授權,那相關內容可以正常使用。
“如果拼多多能證明相關店鋪所售產品均為正品,且認為‘售假’指責導致社會對企業(yè)的商業(yè)評價降低,也可以提起名譽權侵權訴訟。”薛軍補充,法律支持所有市場參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是維權時一定要有切實的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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